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2021/09/26 knbzff

一般规定

医用氧舱舱内气体供应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 氧气加压舱GB/T 19284和《医用空气加压氧舱GB/T 12130的 有关规定。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系统的管道及其附件均应符合本规范5章的有关规定。

医用空气供应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医用空气品质应符合本规范表 3.0.1有关医疗空气的规定。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医用空气气源与管道系统,均应独立 于医疗卫生机构集中供应的医用气体系统。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医用空气气源应符合本规范第4. 1.1条〜第4.1. 7条的规定,但可不设备用压缩机与备用后处 理系统。

多人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空压机配置不应少于2台。

医用氧气供应

供应医用氧舱的氧气应符合医用氧气的品质要求。

医用氧舱与其他医疗用氧共用氧气源时,氧气源应能同时保证医疗用氧的供应参数。

除液氧供应方式外,医用氧气加压舱的医用氧气源应为独 立气源,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氧气源宜为独立气源。

医用氧舱氧气源减压装置、供应管道,均应独立于医疗卫生机构集中供应的医用气体系统;医用氧气加压舱与其他医疗用氧共用液氧气源时,应设置专用的汽化器。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供氧压力应高于工作舱压力 0.4MPa0.7MPa,当舱内满员且同时吸氧时,供氧压降不应大于0. lMPa。

医用氧舱供氧主管道的医用氧气阀门不应使用快开式阀门。

医用氧舱排氧管道应接至室外,排氧口应高于地面3m上并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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