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一般规定1. 本规范是为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氧气加压舱》GB/T 19284和《医用空气加压氧舱》GB/T 12130的医用氧舱供应气体进行规定,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等。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一般是一个独立的系统,且不属于生命支持系统的一部分。除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氧气供应源或液氧供应源在适当情况下可以与医疗卫生机医用气体系统共用外,其余所有的部分均应独立于集中供应

    2021-09-25 knbzff

  •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一般规定1.6 关于麻醉废气排放流量的有关问题的说明: 按BS 6834:1987规定,对于粗真空方式的麻醉废气排放,医 生控制使用压降允许IkPa时,最大设计流量应能达到130L/min, 压降允许4kPa时,最小设计流量应能达到80L/mino按ISO 7396—2规定,对于引射式麻醉废气排放,所需的器械空气医生控 制压降允许lkPa时,最大设计流量应能达到80L/min,压降允许

    2021-09-25 knbzff

  •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一般规定1.1 医用气体系统是关系到病人生命安全的系统工程,为确保其质量和安全可靠运行,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医用气体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有关者,还应具备医疗器械行业资质证明。因为医用气体焊接要求的特殊性,故针对有关焊接能力有具体的要求。如焊工考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 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第5章规定考试合格,取得有关部门专门证书。射线

    2021-09-25 knbzff

  •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

    1 一般规定1.1 新建系统的检验与验收包括了系统中的所有设备及其部 件,如压缩机组中的压缩机、干燥机、过滤系统、减压装置及管道、 管道附件、报警装置等。对于系统的改扩建,相应部分限于拆除、 更换、新增或被分离部分的区域,其检验与验收是变更点至使用端 的气体供应区域。对未影响管道系统的气源设备或气体报警器更 换时,只需要对这些设备或报警器进行功能检验即可。但是当改扩建部分影响到原有系统的整体

    2021-09-25 knbzff

  • 医用气体气源流量计算

    0.1 本附录是供公式9.2.1参考使用的数据,系釆用HTM 02 - 01的计算方法与型式制作,并按国内医院的特殊情况,根据国内医院统计数值进行了部分数值的调整。有关气体使用量的说明如下:表0.1关于氧气流量的有关说明:1 普通病房氧气流量一般在5L/min~6L/min。但是如果使用喷雾器或者其他呼吸设备,每台终端设备在400kPa条件下 应能够提供10L/min的流量。2

    2021-09-25 knbzff

  • 医用供应装置安全性要求-医用供应装置

    1.1 本部分规定涉及对产品与设备的有关要求。按有关部门规定,部分医用气体末端设施在国内并不属于医疗设备监管 的范畴。鉴于目前国内尚无本部分产品或设备的具体标准,其与建筑设备的界限划定不够明朗,而且需要在施工时再安装,医用气体工程相关的产品标准也尚未形成系统性的支撑体系,因此本规范从建设角度出发,给出工程中该类装置应满足的安全性要求。本附录的规定不是对医用气体供应装置或器材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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